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洪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858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洪生,男,住大连市。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洪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亚茹代理审判员  滕 飞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