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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宏轶与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宏轶,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71号原告苏宏轶,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延安东路481号111室。法定代表人汤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宏轶与被告绍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宏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宏轶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宏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宏轶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