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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珍秀、共青城针翼服装厂、李政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珍秀,共青城针翼服装厂,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胡珍秀,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共青城市。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女,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共青城市。被执行人:共青城针翼服装厂,住所地:共青城市发展大道南侧丁家新村。经营业主:李政。被执行人:李政,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珍秀与被执行人共青城针翼服装厂、李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共青城针翼服装厂、李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李政户籍不在共青,具体下落不详,申请执行人胡珍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