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90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柳红与孔德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红,孔德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905之1号申请执行人:柳红,女,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孔德卿,男,土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