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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90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柳红与孔德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红,孔德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905之1号申请执行人:柳红,女,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孔德卿,男,土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