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东平、湖南省网岭监狱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东平,湖南省网岭监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3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东平,男,汉族,1954年4月12日生,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倜,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法定代表人: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湖南省网岭监狱。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负责人:罗友田,该监狱监狱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良,该监狱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邱东平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湖南省网岭监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邱东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刚审 判 员 奚向阳审 判 员 钱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海霞书 记 员 黄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