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友仙诉被告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龙天勇、威远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仙,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龙天勇,威远县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034号原告:杨友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凤凰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李道云。被告:龙天勇。被告:威远县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西街147号。法定代表人:刘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仙诉被告威远县基建安装有限公司、龙天勇、威远华威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仙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友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友仙负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