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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执鲁10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英姿与庄进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英姿,庄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鲁10**执651号申请人:申请人姜英姿,男,汉族。被执行人庄进涛,男,汉族。申请人姜英姿与被执行人庄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执鲁10**执651号及(2016)执鲁10**执19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庄进涛所有的鲁K×××××号车的查封及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君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