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贺某君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73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贺某君,男,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某科技文化产业公司,现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查获,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君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左右的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贺某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系自首;2.被告人系公司负责人,判处实刑对公司有重大损失;3.初犯。查明事实被告人贺某君酒后驾驶粤BXXX**号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与龙城路路口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相同方向右转弯行驶由蒲某全驾驶的粤BSXXX**号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贺某君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君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该事故达成和解。经鉴定,贺某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99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贺某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判决被告人贺某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