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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东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东江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桐乡东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93号原告:东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EASTRIVERINDUSTRYSTOCKLIMITED)。注册办事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HZ20362105室。负责人:朱永彬,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东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广华路86号1幢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50127706B。法定代表人:沈汉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东江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长  帅国珍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