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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家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57号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美景山庄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6356E。法定代表人:周文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辉,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家成,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诉被告安家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华发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发公司因案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家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为43元(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