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新疆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博乐市青得里乡人民政府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博乐市青得里乡人民政府,博乐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6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农兴市场*楼。法定代表人:冯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社林,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博乐市青得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博乐市青得里乡。法定代表人:玉素甫江,该乡乡长。原审被告:博乐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青得里中村路北(气象局对面)。法定代表人:许景乔,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腾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博公司)、原审被告博乐市青得里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乡政府)、博乐市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7民终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益兴公司申请再审称,腾博公司要求益兴公司在田园小区尚有154套住房未售出的情况下全额交纳取暖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后因住户上访迫使益兴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不是益兴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小区内仅有100余户需要供暖,腾博公司要求支付全楼暖气费没有依据。腾博公司未按热计量装置收费,不符合规定。田园小区有独立供暖系统,技术上可以部分供暖。腾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获取的非法收入401650.43元应当返还。田园小区部分住户已交暖气费,腾博公司拒不提交收费发票,原审法院未查清交费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益兴公司与腾博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对青乡田园小区8栋楼房2015年度采暖费缴纳做了明确约定,益兴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腾博公司缴纳采暖费。益兴公司称未入住房屋不应收取采暖费,但腾博公司作为热力公司为保持已入住房屋室温达标需对住宅楼整体供暖,应当收取相关费用,且双方已就供暖费用达成协议,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益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协议是受胁迫签订。双方就采暖费缴纳已做约定的情况下,益兴公司主张按热计量收费,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益兴公司称部分住户已缴纳2015年度的采暖费应予抵扣的主张,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益兴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崔 文 举审 判 员 阿里甫铁木尔代审判员 郝 志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萌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