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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陶武龙与应卫根、熊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武龙,应卫根,熊加华,黄晓宇,熊衍红,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湖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4号之一原告:陶武龙,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俊,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卫根,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告:熊加华,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黄晓宇,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熊衍红,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6863H。法定代表人:曾剑锋。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88号国金滨江1526室(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3020000827。负责人:罗小金。原告陶武龙与被告应卫根、熊加华、黄晓宇、熊衍红、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西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陶武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现原告陶武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原告陶武龙负担。审 判 长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