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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段国收与梁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收,梁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段国收,男,1990年5月7日生。被执行人梁龙军,男,1981年5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段国收与梁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梁龙军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梁龙军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龙军名下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