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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小林、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小林,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53号申请人:周小林,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B座11楼。法定代表人:刘言勇。申请人周小林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博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7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丹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