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谢强与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989号之一原告:谢强,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朱俊杰,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420921。委托代理人:陈名胜,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607110264。被告:安军,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3989号诉讼保全裁定,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现该案判决已生效,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谢强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何新平人民陪审员 邹伟丽人民陪审员 赵小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