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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钟学与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钟学,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6458号原告:刘钟学,女,193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村双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1036C。法定代表人:周庆,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钟学与被告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钟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钟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经营,至今尚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截止2017年5月22日,尚欠15238.87元。2015年9月双方已达成不支付利息的协议,被告不欠原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刘钟学,收款方式:现金,金额:30000元,收款事由:借款。此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761.13元,尚欠15238.87元。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住所地寄发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5238.87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钟学借款本金15238.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钟学负担365元,被告重庆创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0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恩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