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福增、刘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增,刘长林,张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增,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天���市津西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宇(上诉人之父),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红月,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林,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审被告:张志宇,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红月,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福增因与被上诉人刘长林、原审被告张志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福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洪宁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