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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用香与张明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用香,张明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992号原告:宋用香,女,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旭,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原告宋用香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凤,女,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鉴真,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用香与被告张明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宋用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用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用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用香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