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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必超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必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40号罪犯张必超,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新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必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5月14日止。宣判后,2014年12月2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必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必超与其叔家素有矛盾。2014年5月14日7时许,其母亲与婶子发生口角,张必超赶到后朝其婶子身上跺了一脚。当晚其叔到其家中找其父亲说事,引起其母亲被父亲殴打,张必超酒后闻讯赶到家中拿出两把尖刀,被其母亲夺下一把,后追赶其叔并朝其腹部猛捅一刀,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必超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罪犯张必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必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必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必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