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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李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雄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李飞,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李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李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9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李飞已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9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助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