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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进财与庞梦涵、邱美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财,庞梦涵,邱美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153号原告:李进财,男,199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法定代理人:李延松,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庞梦涵,男,约16岁,住方城县(原告诉状书写)。法定代理人:庞玉生,1968年8月生,住方城县。系庞梦涵父亲(原告诉状书写)。被告:邱美宇,男,约16岁,汉族,住方城县(原告诉状书写)。法定代理人:邱运德,男,住方城县。系邱美宇爷爷(原告诉状书写)。原告李进财与被告庞梦涵、邱美宇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进财诉状中写明的二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进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李进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泽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