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于文启与何文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启,何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启,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被执行人:何文浩,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住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文启与被执行人何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703民初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诗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