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山良、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山良,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山良,男,汉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312国道与叶庄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学祥,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系单位员工。上诉人孙山良与被上诉人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山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被上诉人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孙山良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302号民事裁定,改判被上诉人立即支付上诉人工资12064元。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询问得知,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原审法院未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核实。二、南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单方认为被上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审法院不能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请认可,只是抗辩资金紧张,待好转后支付,并未以公安机关已立案为由进行抗辩。被上诉人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欠工资属实,但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如果并购成功,通过释放股权,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上诉人孙山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1206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被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关情况已被南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书》形式于2016年8月移送至南阳市公安局,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中,人民法院不宜以民事案件受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孙山良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孙山良。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孙山良工资12064元,双方对此事实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以“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中,人民法院不宜以民事案件受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处理是不当的,此案应当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确认双方存在的债权,应依法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3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彦审判员 李郧钦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