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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蓝小荣与郭瑞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小荣,郭瑞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528号之一原告:蓝小荣,男,1985年6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珍,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瑞鑫,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蓝小荣与被告郭瑞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蓝小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蓝小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蓝小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小荣负担。审 判 员 刘晓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薛志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