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玉清、郭玉珍等与郭玉林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清,郭玉珍,郭玉林,赵桂玲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58号原告郭玉清,女,汉族,1954年12月25日生,住新乡市。原告郭玉珍,女,汉族,1946年12月31日生,住新乡市。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苗磊,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林,男,汉族,1944年8月7日生,住新乡市。被告赵桂玲,女,汉族,1954年6月24日生,住新乡市。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有敏,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清、郭玉珍诉被告郭玉林、赵桂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清、郭玉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清、郭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清、郭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玉清、郭玉珍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