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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郭玉清、郭玉珍等与郭玉林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清,郭玉珍,郭玉林,赵桂玲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58号原告郭玉清,女,汉族,1954年12月25日生,住新乡市。原告郭玉珍,女,汉族,1946年12月31日生,住新乡市。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苗磊,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林,男,汉族,1944年8月7日生,住新乡市。被告赵桂玲,女,汉族,1954年6月24日生,住新乡市。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有敏,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清、郭玉珍诉被告郭玉林、赵桂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清、郭玉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清、郭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清、郭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玉清、郭玉珍负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