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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柳景超与张凤旺、崔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景超,张凤旺,崔兰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62号原告:柳景超,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军,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旺,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崔兰超,女,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凤旺之妻。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成,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景超与被告张凤旺、崔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柳景超负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