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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22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朱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孙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