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某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梁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民特18号申请人:梁某甲,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梁某乙,男,194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代理人:卞秀英(系梁某乙的妻子),194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梁某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梁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某甲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因被申请人患血管性痴呆,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梁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指定其为梁某乙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梁某乙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梁某甲系被申请人梁某乙的女儿。审理中,梁某甲申请对梁某乙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梁某乙为血管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梁某甲申请法院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梁某乙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妻子卞秀英同意由梁某甲担任梁某乙的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某乙经鉴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梁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梁某甲为被申请人梁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耿晔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