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熙文、胡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熙文,胡利玉,唐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王熙文,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胡利玉,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唐志祥,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熙文与被执行人胡利玉、唐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灌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志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志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的存款23400元(户名:唐志祥,账号:62×××78)至本院账户。(本院账户,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账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雷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