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7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303陈勇与苏红卫、祝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苏红卫,祝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7303号原告:陈勇,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平,江苏省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红卫,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祝桂红,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陈勇与被告苏红卫、祝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红卫、祝桂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且在公告期限内,本院在审理苏红卫与祝桂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向两被告直接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苏红卫、祝桂红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陈勇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苏红卫归还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以94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祝桂红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7日,苏红卫立据向陈勇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苏红卫未能还款。祝桂红与苏红卫系夫妻关系,该债权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所请。苏红卫未作答辩。祝桂红未作答辩。陈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3年11月17日借条原件。对陈勇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分别与陈勇、苏红卫、祝桂红进行调查。苏红卫陈述:“我是今年大概2月15日从河南驻马店回到东台,之前一直在河南。2013年我向陈勇借款10万元,是高利贷,借款时实际拿到的本金为94000元,当场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6000元。这10万元本金我没有还,利息一个月是6000元,还了14个月左右,因为时间长了相关还款单据全部遗失。该笔借款是用于红旗砖瓦厂生产经营”。祝桂红陈述:“(10万元借款)我一开始不清楚,后来听别人说,也听苏红卫说过,借了一个叫陈勇的人10万元高利贷,陈勇没有找我要过钱,还款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我和苏红卫之间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7日,苏红卫向陈勇出具10万元借条,审理中陈勇认可当时实际履行94000元出借义务,且苏红卫已经按照月利率4.5%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计18000元。另查明,苏红卫与祝桂红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红卫立据向陈勇借款9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苏红卫主张已按月息6000元,支付了14个月的利息,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陈勇表示苏红卫已按月利率4.5%支付了4个月计18000元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部分,应当相应扣减本金,经核算,苏红卫实际尚欠陈勇借款本金83201.39元。祝桂红与苏红卫系夫妻关系,祝桂红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故祝桂红应对苏红卫的还款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苏红卫、祝桂红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由此带来的对其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红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勇归还借款本金83201.39元及利息(以83201.39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祝桂红对上述第一项苏红卫的法律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264元,被告苏红卫、祝桂红共同负担20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人民陪审员 夏友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微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