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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严雪贵与杨东、李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贵,杨东,李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580号原告:严雪贵,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鹰潭市高新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敏,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月湖区。被告:李明芬,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月湖区。原告严雪贵与被告杨东、李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严雪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雪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严雪贵负担。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左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