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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宾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宾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宾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建联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九安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轶虎,王寅,陆海燕,周喆,王学军,王飞,孙继伟,叶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049号之一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徐宏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野,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鸿桥路西侧4-1地块三楼308室。法定代表人:陈轶虎。被告:安徽宾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沁源路688号。法定代表人:叶佳。被告:宾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5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叶佳。被告:江苏建联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寅。被告:无锡市九安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寅。被告:陈轶虎,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王寅,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陆海燕,女,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周喆,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王学军,女,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王飞,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告:孙继伟,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叶佳,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宾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宾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建联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九安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轶虎、王寅、陆海燕、周喆、王学军、王飞、孙继伟、叶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宾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宾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宾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建联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九安隆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轶虎、王寅、陆海燕、周喆、王学军、王飞、孙继伟、叶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1元减半收取16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76元,由原告无锡市联合中小企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克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