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蓝信河与武平县大禾乡源头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信河,武平县大禾乡源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310号原告:蓝信河,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武平县大禾乡源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大禾乡源头村。法定代表人:蓝发明,武平县大禾乡源头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蓝信河与被告武平县大禾乡源头村民委员会(下称源头村委会)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信河、被告源头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蓝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信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源头村委会补偿蓝信河被征承包农田土地补偿款53698元,地面培植香樟木补偿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扩建龙坑村至源头村公路时,征用了蓝信河坐落于下格子(地名)的承包农田四块,共计面积927.9平方米,按每亩补偿38600元的价格计算,应补偿53698元。同时因毁损直径约8CM的香樟苗木500余棵,应补偿25000元。源头村委会辩称,我村龙坑至村部道路在上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逐年逐步进行扩修开通,九十年代,在上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全体村民投工投劳、捐资、人口摊派等形式筹集资金劳力进行道路路面硬化。该路开通拓宽,占用了部分村民的山林、农地、良田等,村民都无偿献出。2012年,在县、乡关心支持下,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此路又一次进行扩宽修建,在扩宽中有损坏群众利益包括禾苗及苗木的,村委会都给予了适当补助。蓝信河经营的坐落于下格子的良田,于2009年因大雨造成路尖塌方毁损了田块,属于自然灾害。蓝信河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承包土地地块登记》复印件一份,武平县司法局大禾司法所出具的告知书一份、照片9张。经审查,《承包土地地块登记》中记载了蓝信河之父蓝璋智(已故)所承包土地面积等情况,武平县司法局大禾司法所出具的告知书证明蓝信河与源头村委会就下格子责任田及2014年春所种香樟树被毁损相关赔偿问题有经武平县司法局大禾司法所调解,但调解无果的事实。照片9张反映了下格子所属蓝信河经营的责任田现状情况。上述证据,经源头村委会质证,源头村委会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蓝信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蓝信河提供的证据,结合诉讼双方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1999年,蓝信河之父蓝璋智(已故)依法取得包括下格子在内的总计11.2亩水田的承包经营权,在兄弟分家后,坐落于下格子的水田归蓝信河耕种。2007年以后,该部分水田分别交由本村的蓝如接、蓝盛明耕种。约在2011年至2012年间,该部分水田开始抛荒至今。2013年间,源头村委会就武平县大禾乡龙坑村至武平县××乡源头村的原有道路进行拓宽修建,在拓宽修建过程中,因堆放的泥土较为松散,加之雨天雨水的浸泡冲刷,有部分泥土溜方至蓝信河所承包的坐落于下格子的承包土地中,并毁损了蓝信河2014年春种植在承包土地上方的部分香樟苗木,对此,源头村委会比照本村也有存在因道路拓宽修建被毁损田地、苗木情况的村民,已补偿蓝信河200元。此后,蓝信河在香樟苗木毁损处补种了杉树苗木。蓝信河对源头村委会给付的补偿存有异议,就被上述被毁损的责任田和香樟苗木所造成的损失多次要求源头村委会给予继续赔偿无果。期间,武平县司法局大禾司法所亦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达成协议。现蓝信河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蓝信河主张要求源头村委会支付坐落于下格子的承包农田四块,共计面积927.9平方米,按每亩补偿38600元的价格计算,应补偿53698元的诉讼请求,蓝信河未提供证据证明源头村委会对上述承包土地给予了征收。2013年,源头村委会为解决村民出行方便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龙坑村至源头村的原有道路进行拓宽修建实为惠及全村村民的好举措,蓝信河作为本村村民应积极拥护。源头村委会对因道路扩宽修建存在泥土溜方至坐落于下格子蓝信河所承包土地的事实未持异议,并比照同情况其余村民的补偿标准给予蓝信河200元的补偿。蓝信河亦认可上述承包土地自2011年至2012年就开始抛荒,农田杂草丛生,已成为荒地,在严格意义上已丧失作为农田耕种种植水稻等农作物的功能。2013年因道路扩宽修建溜方泥土覆盖的承包地蓝信河也补种了杉树苗木,并管业至今,蓝信河依然享有该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故蓝信河要求源头村委会补偿5369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源头村委会对因道路扩宽修建存在泥土溜方毁损蓝信河于2014年春种植的香樟苗木的事实予以承认,但对蓝信河主张被毁损的香樟苗木棵数、香樟苗木的直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蓝信河对被毁损香樟苗木棵数、香樟苗木的直径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查明相关事实,本院也到实地勘查,香樟苗木系蓝信河于2014年春种植,从未被毁损存活至今的少数几颗香樟苗木来看,与蓝信河所述被毁损香樟苗木直径约8CM的事实不符。参考蓝信河目前在香樟苗木毁损处补种的杉树苗木的种植密度来看,与蓝信河所述被毁损香樟苗木有500余棵的事实不符。故蓝信河主张应补偿25000元香樟苗木损失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但鉴于源头村委会确实存在因道路扩宽修建有溜方泥土覆盖毁损蓝信河所种植的香樟苗木的事实,酌定源头村委会赔偿蓝信河香樟苗木损失2000元为宜。综上所述,蓝信河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武平县××乡源头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蓝信河香樟苗木损失2000元;二、驳回蓝信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7.5元,由武平县××乡源头村民委员会负担45元,蓝信河负担17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盛龙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