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缪律峰、孙细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律峰,孙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3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律峰,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细生,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托诉讼代理人:麦焯文,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缪律峰因与被上诉人孙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7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缪律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每月2%即260元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0月20日为3033.3元;2.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8日及同年9月18日,原告通过其名下账户62×××31向被告孙细生名下账户62×××10各转账6500元,共计13000元,均未备注转账用途。原告在庭审中述称:被告是原告朋友曾先生的朋友,被告向曾先生借款,曾���生将被告介绍给原告,原告出于信任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出借款项时曾先生不在场;原告认为被告有公司,应该不会逃匿;原告在向被告转账的附言中没有特别说明。被告在庭审中述称:涉案的两笔转账实为原告向被告归还的借款,借款合同在原告还清借款之后已经归还原告。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两个要件:一、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交付款项。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其向被告转账,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可能是还款、投资款或其他款项,且被告也抗辩称涉案款项实为原告向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未能排除本案的合理怀疑,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主张出借13000元给被告,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3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缪律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缪律峰负担。上诉人缪律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缪律峰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全部费用由孙细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8日、9月18日,孙细生向缪律峰分别借款6500元,合共13000元,并约定一个月之后归还,但到约定还款日后孙细生拒绝还款,缪律峰多次联系其还款,其不予理会,逃避还款。现孙细生反而说是缪律峰向他借款,该13000元是缪律峰的还款,但其无法提供有���的借条或银行转账记录。一审判决忽略该问题,存在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孙细生辩称,一、孙细生没有向缪律峰借过任何款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缪律峰的举证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其未完成举证责任。二、缪律峰要求的借款利息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缪律峰的全部诉请。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缪律峰与孙细生之间是否存在出借13000元的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缪律峰主张孙细生向其借款13000元,孙细生对此予以否认,并认为该款是缪律峰向其偿还的款项,故本案应由缪律峰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双方除了交付款项之外,还要就该款达成借贷的合意。经审查,缪律峰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其向孙细生转账,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达成借贷的合意,故缪律峰主张的借贷事实缺乏充足证据支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不能认定该13000元属于缪律峰出借的款项。因此,缪律峰要求孙细生偿还借款13000元及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缪律峰要求孙细生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缪律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4元,由上诉人缪律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舒 琴审判员 谭允仪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