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白纪与赵川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白纪,赵川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2民初851号原告杨白纪,女,生于1986年2月12日,汉族,住甘肃省两当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楠钧,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赵川勋,男,生于1962年1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原告杨白纪诉被告赵川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全林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白纪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交往。2016年7月,被告以朋友考驾照为由借原告现金3000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入股中国国通需要资金,原告按被告联系的支付方式,两次给被告入股的中国国通账户汇款6000元和4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2017年3月16日,被告给原告书写13000元借条一张,口头承诺几天归还。后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13000元。被告赵川勋辩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交往。2016年7月,被告需要生活费借原告现金3000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入股中国国通需50000元,差10000元,原告按被告联系的支付方式,给被告入股的中国国通账户汇款10000元,原、被告私下协议有原告股份。2017年3月16日,原告意思等被告有钱了给其还钱,被告就给原告书写13000元借条一张。现中国国通停办,被告中国国通50000元的入股至今没有要回来,被告联系中国国通的事还给原告花了不少钱。现被告不愿清偿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交往。2016年7月,被告因生活需要借原告现金3000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入股中国国通50000元,差10000元,原告按被告联系的支付方式,给被告入股的中国国通账户汇款10000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给原告书写13000元借条一张。后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13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1、原、被告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原告提供借条1张,证明2017年3月16日,被告给原告书写13000元借条一张。3、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生活需要和入股中国国通差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后给原告书写借条1张对13000元予以确认,至今未给原告偿还借款,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清偿原告借款13000元。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愿清偿原告借款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川勋清偿原告杨白纪借款1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