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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万有与黎支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有,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杨万有,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黎志明,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杨万有与黎志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91318.28元,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23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0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双方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志明欠申请人杨万有赔偿款91318.28元,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2300元,定于2017年4月7日支付20000.00元;2017年5月4日支付10000.00元;2017年5月30日支付10000.00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20000.00元;剩余款项定于2017年年底前(春节)付清。现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3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