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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州宏星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宏星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800号原告:福州宏星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70869959K。法定代表人:陈海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渭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晓斌,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日,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州宏星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宏星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撤诉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章斌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人民陪审员  夏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