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尧少员、陈如松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少员,陈如松,抚州市国资担保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卿晶米业有限公司,尧少卿,尧辉敏,尧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异16号异议人尧少员,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退休教师,住抚州市临川区。异议人陈如松,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退休干部,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国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卿晶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尧少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尧少卿,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尧辉敏,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尧辉良,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尧少员,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退休教师,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陈如松,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退休干部,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抚州市国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临川区卿晶米业有限公司、尧少卿、尧辉敏、尧辉良、尧少员、陈如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尧少员、陈如松对本院作出的(2016)赣1002执39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尧少员、陈如松称,因两异议人是抚州市临川区卿晶米业有限公司借款案的担保人,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冻结了两异议人的工资帐户。两异议人均已退休,退休金是两异议人各家的唯一收入,需要赡养老母及抚养无业的妻子,现因工资帐户冻结,导致两异议人全家生活费无着落。为维护异议人尧少员、陈如松的基本人权,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两异议人尧少员、陈如松工资帐户的冻结,变更执行措施,两异议人也同意在保障全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多余部分的收入用于履行连带债务。本院查明,抚州市国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抚州市临川区卿晶米业有限公司、尧少卿、尧辉敏、尧辉良、尧少员、陈如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主债务人抚州市临川区卿晶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尧少员、陈如松的工资帐户。而被执行人尧少员、陈如松均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金是两被执行人的唯一收入,需要赡养老母及抚养无业的妻子,现因工资帐户冻结,导致两被执行人全家生活费无着落。两被执行人也同意在保障全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多余部分的收入用于履行连带债务。另查明,本案执行依据即(2015)临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第四项载明:被告尧少员、陈如松在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卿晶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不能足额清偿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抵押物尚未处置。本院认为,由于退休金是异议人尧少员、陈如松的主要经济来源,本院将其工资帐户冻结后,无法保障异议人及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现异议人要求本院解除工资帐户冻结,变更执行措施,同意在保障全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多余部分的收入用于履行连带债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此外,由于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卿晶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尚未处置,异议人尧少员、陈如松在本案中的法律义务尚不能确定,因此对异议人尧少员、陈如松的执行条件还未成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执393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冻结被执行人尧少员、陈如松银行存款170万元部分的内容。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欢龙审判员 邓烂文审判员 吴国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