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乃旭与白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乃旭,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58号申请人胡乃旭,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白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胡乃旭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保产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白俊位于绥棱县xxxx其它结构住宅、绥棱县xxxx商服予以查封。申请人白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乃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白俊位于绥棱县xxxx其它结构住宅、绥棱县xxxx商服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乃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兴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