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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张海萍、何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张海萍,何庆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998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瑞华金都6楼6012室)。负责人:陈常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法务专员,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张海萍,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何庆雷,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萍、何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海萍、何庆雷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张海萍、何庆雷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海萍、何庆雷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海萍、何庆雷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善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