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家营、周香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家营,周香兰,程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家营,男,汉族,195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香兰,女,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程璇,女,汉族,1993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再审申请人苏家营、周香兰因与被申请人程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苏家营、周香兰以其与程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家营、周香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家营、周香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日升审判员 游 翔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