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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昌学与李军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学,李军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539号原告:张昌学,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伟,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张昌学与被告李军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贾玉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昌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给原告工资款219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春节后,原告随包工头李军伟到山西省××村搞建筑建民房,经结算,被告仍下欠原告工资款2190元。房主已将该工资款与被告结算完,而被告于2013年6月5日仅仅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却以各种理由拒不予原告清偿。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工资款,被告李军伟外出不回家,不与原告相见,电话也联系不上。该工资款被告李军伟至今未支付。被告李军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军伟欠原告张昌学工资款2190元,并向原告张昌学出具了结算单,证明人为王孝启、赵自江。该工资款后经张昌学多次催要,被告李军伟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学诉被告李军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李军伟欠原告张昌学工资款21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军伟偿还工资款21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昌学工资款219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丁玉东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