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开孝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体芝,何开孝,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23号原告:刘体芝,女,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何开孝,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体芝(系原告何开孝的妻子),女,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号永耀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1593233K。法定代表人:赵冰。原告何开孝、刘体芝与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何开孝、刘体芝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开孝、刘体芝撤诉。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何开孝、刘体芝共同负担。审判员 杨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