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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张某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民特6号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代理人:张某甲。申请人郭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朱恒胜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事项:1、认定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郭某某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张某某性格内向,于1992年因其认为周围人对她不好等情绪产生××异常,离家出走至广州和郑州等地,后并被送医院治疗,××人,二级××,至今未婚育;被申请人张某某无自理能力,需多方给予照顾,请贵院支持申请。被申请人张某某未到庭。代理人张某甲称,被申请人张某某的个人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申请人郭某某所述一致,××意申请人郭某某的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母女;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乙已于2008年去世;张某甲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的胞兄;张某丙、张某丁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的胞姊;被申请人张某某未婚,与申请人郭某某共××生活。另查明,199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张某某因“内向、少言语、不善交际”等原因,××防治院住院治疗;1993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张某某又因“呆板、饮食无规律、称活着没意思伴自杀”被诊断为抑郁症;2003年7月30日至8月22日,被申请人张某某在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分裂症。2016年5月30日至6月20日,被申请人张某某在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分裂症后抑郁。2014年,中国××人联合会给被申请人张某某签发××人证,该证载明张某某为××人,二级××。2017年5月5日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被申请人张某某被诊断为××分裂症,医嘱及建议为:目前××症状较明显,无自知力。2017年5月23日,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双惠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一份,××意申请人郭某某担任被申请人张某某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患××分裂症,经多次治疗仍未好转,目前××症状较明显,无自知力,××人,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担任。申请人郭某某作为被申请人张某某之母,经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确认××意其为监护人,故申请人郭某某要求指定其为张某某监护人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郭某某为张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某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孙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