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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恩慧与通化县光华镇亲亲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恩惠,通化县光华镇亲亲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恩惠,住通化县。法定代理人:纪晓磊,高恩惠母亲,住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县光华镇亲亲幼儿园,住所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代表人:李丽,该园园长。上诉人高恩惠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县光华镇亲亲幼儿园(以下简称亲亲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民初字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恩惠法定代理人纪晓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被上诉人亲亲幼儿园代表人李丽均参加了审理。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高恩惠上诉请求:除一审保护的1013.28元外,要求被上诉人立即赔偿其余14天看护人员护理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7日,高恩惠在亲亲幼儿园上学,因其不睡觉,被老师强行拉出屋外,并在推搡时将其摔倒在水泥台上,造成其嘴和牙齿受伤,经医院诊断,牙髓坏死、牙齿变黑,现已无法修复,可能影响到以后牙齿的正常发育。亲亲幼儿园是一所学前教育学校,学校负责人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玷污了教育的这块净土,也给其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亲亲幼儿园辩称:高恩惠是自行摔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恩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亲亲幼儿园立即赔偿其医疗费22元、监护人(纪晓雪)误工费2174.76元(18天×120.82元/天)、交通费8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共计7204.76元;2.判令亲亲幼儿园在通化日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3、其保留牙齿将来因此受伤出现一切后果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高恩惠在亲亲幼儿园上学期间,2016年11月7日,幼儿园准备午睡时,高恩惠被拌摔倒,造成其嘴和牙齿受伤,同年11月28日、12月16日高恩惠的法定监护人纪晓磊带高恩惠两次去通化市人民医院就诊检查,医院出具了门诊诊断书,诊断为外伤后,牙髓坏死,根尖周炎。高恩惠花费医疗费(检查费)共计22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高恩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亲亲幼儿园处学习、生活期间,亲亲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高恩惠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现亲亲幼儿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故因其疏于管理照顾,造成高恩惠受伤,亲亲幼儿园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高恩惠的医疗费22元、交通费8元,亲亲幼儿园予以认可。高恩惠主张监护人(纪晓雪)的误工费应为高恩惠家长护理其产生的相关损失,实为护理费;根据高恩惠的就医次数及当地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酌定保护为483.28元(120.82元/天×4天)。高恩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高恩惠为幼儿,牙齿的损伤确实给其身心成长造成一定损害,酌定保护500元。综上,高恩惠合理的经济损失共计1013.28元,亲亲幼儿园应对高恩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高恩惠因此受伤产生后续治疗等费用可待实际且必然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高恩惠要求亲亲幼儿园在通化日报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鉴于亲亲幼儿园负责人已经当庭向高恩惠家长赔礼道歉,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送判决:1、亲亲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高恩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3.28元。2、驳回高恩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亲亲幼儿园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高恩惠上诉提出要求亲亲幼儿园另行给付14天看护人员误工费,认为该费用是因其母亲及外婆与亲亲幼儿园园长李丽发生纠纷受伤住院,其委托他人看护所产生的费用。本案审理的是高恩惠在亲亲幼儿园受伤所产生的相应的损失,而高恩惠上诉主张的14天看护人员误工费系其母亲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产生的间接损失,与本案无关联,故对高恩惠这一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恩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恩惠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文立审判员  崔红霞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