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胡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胡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352号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706306452XK。法定代表人:赵文德,系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宦,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丹,女,1987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凤冈县。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安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达宇书 记 员 刘梨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