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370号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富。被告刘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