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宏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宏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7日9时许,被告人彭宏某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香洲广场桥头附近,采用近身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放于上衣口袋内价值909元的乐视牌手机盗走。2、2016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彭宏某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附近,采用近身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段秋某放于上衣口袋内价值1580元的苹果6手机一台盗走。3、2016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彭宏某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铁一小附近人行道,采用近身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春某放于上衣口袋内价值1840元的VOVO牌手机一台盗走。4、2016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彭宏某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水济路杏林小区路口一中医诊所附近,采用近身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尹鸿某放于上衣口袋内价值1700元的OPPO牌手机一台盗走。以上被告人彭宏某扒窃财物价值共计6029元。另查明,被告人彭宏某因盗窃被害人段秋某、尹鸿某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第三起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宏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告人彭宏某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裤子各一件、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票及手机资料、本院(2012)怀鹤刑初字第28号、(2013)怀鹤刑初字第14号、(2014)怀鹤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彭丽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段秋某、向春某、尹鸿某的陈述、被告人彭宏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视频截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彭宏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宏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盗窃被害人段秋某、尹鸿某财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起、第三起盗窃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