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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熊巧谭秋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谭秋白,熊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3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691782。负责人陈克,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丽君,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贤麟,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秋白,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熊巧,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诉被告谭秋白、熊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秋白、熊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秋白、熊巧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对被告谭秋白、熊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其生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春涛书 记 员  翟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