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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成龙与青海润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龙,青海润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391号原告:朱成龙,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青海润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提供),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247号一幢8层。法定代表人:朱学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龙与被告青海润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朱成龙负担。审 判 员 马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兰兰书 记 员 马晓斌 关注公众号“”